法治面 | 时隔7年宇泽案迎来进展,一肇事司机涉拒执罪一审未判

法治面 | 时隔7年宇泽案迎来进展,一肇事司机涉拒执罪一审未判

康温纶 2025-06-24 选股技巧 38 次浏览 0个评论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超过1.8万名14岁以下少年儿童失去生命。就我国而言,道路交通伤害是中国儿童的第二大伤害死因。

2018年10月,一场横跨河北、内蒙古、北京三地的“跨省抢救”引发社会关注。10月3日19时许,京藏高速上,卢宇泽父亲卢松驾车与一辆大货车所遗落的备胎相撞。随后,卢松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并报警。约15分钟后,任某驾车因避让备胎撞上卢松的孩子卢宇泽及其家人,致卢宇泽奶奶和表姑当场身亡,卢宇泽多处受伤。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卢宇泽于同年11月20日因脑死亡离世。

案发至今已7年时间。2025年6月18日下午,界面新闻从卢宇泽母亲安国俊处获悉,因不满二审判决结果,其于去年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抗诉材料。2025年3月,她再次补交了抗诉材料。此外,安国俊告诉界面新闻,2024年1月呼市当地法院对于后车肇事司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开庭审理,同年3月进行了二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

案件争议:后车肇事司机是否应担刑责?

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呼和浩特大队交警,对这起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前车司机梅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导致备胎掉落在行车道内影响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后车司机任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法治面 | 时隔7年宇泽案迎来进展,一肇事司机涉拒执罪一审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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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安国俊供图。

2021年10月20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告安国俊、被告梅某、任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次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据安国俊向界面新闻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呼和浩特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梅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中,安国俊对于一审中被告人任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部分提出质疑并进行上诉。不过,经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关于上诉人所提到的应追究任某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公诉机关在对该案提起公诉时,并未指控任某构成犯罪,故任某是否构成犯罪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该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在二审开庭时,后车司机认为自己的肇事行为是意外,不仅没有对我们表示歉意,甚至还要申请免责。”安国俊说。

什么情节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向界面新闻表示,交通肇事罪也属于过失犯罪,开车造成事故构成犯罪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事故发生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如道路、高速公路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定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如封闭的厂区、私人院落等非公共通行区域)发生事故的,方可考虑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事故发生于高速公路,属于典型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故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适用。”原东峰说。

至于什么情节适用于故意杀人罪?原东峰表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原东峰分析,结合本案,如果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也没有其他人能发现该事故,而肇事司机故意不拨打报警或急救电话,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的也会涉嫌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形需严格符合“排他性现场”的要件,即客观上确无其他救助可能性,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安国俊表示,后车司机及其同行人员看到孩子父亲卢松大声呼救却并未拨打120求救电话。安国俊认为,后车司机如果及时救助,能有效防止孩子脑死亡的结果发生,但案发后近4小时,孩子才被送到距离20分钟车程的医院抢救,错过了最佳救助时间。

实际上,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原告认为后车司机任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和前车司机梅某一致的同等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开堂等专家在参与此案研讨会当中认为,任某违规超速行驶,发现障碍物后未及时刹车,其车辆直接撞上三名被害人导致死亡,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该给与罚当其罪的判决,而不是仅追求其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肇事司机应该同样被认定为共同主责人。

“责任升级后,按照刑法规定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如果被认定为主责的,死亡两人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量刑在3-7年,如果被认定同等责任的,量刑在3年以下。”原东峰说。

由于对任某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安国俊在2024年重新决定向相关部门报案,期望上级部门能够受理此案。 “我现在的最大心愿是期望相关司法部门能够针对该起事故依法立案侦查,追查追诉后车司机任某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能够启动立案监督和抗诉程序。”安国俊说。

任某因涉嫌拒不执行罪被建议量刑1年

民事赔偿方面,基于上述道路安全认定书,梅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55%的赔偿责任,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45%的赔偿责任。经二审认定,任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安国俊人民币 251772.04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松人民币261434.71元。

不过,自判决生效后,截止到2023年11月25日,任某并未执行赔偿,赛罕区警方以任某涉嫌拒执罪进行了刑事立案,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并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31日,肇事司机任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同年3月28日,这一公诉案件在呼市赛罕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

受害者家属认为,任某具备偿还能力。安国俊表示,任某此前曾在内蒙古一工商银行工作。根据法院开出的调查令,安国俊委托律师调取了任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案发后任某先后转移隐瞒财产近百万元,判决生效之后,任某仍然继续将固定收入款项提出,同时转移保险公司赔付的相关赔款,属于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赔偿责任的情形。

“截止目前,关于任某拒不执行罪的判决结果还未出来。”安国俊向界面新闻表示,去年,当地检察院根据肇事司机隐瞒财产、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却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的拒执行为,提出了量刑1年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1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任某因拒执罪被建议量刑1年的情况,后续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会影响量刑判定?原东峰表示,最终的量刑结果需由法院作出判决,并且会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裁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倘若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未出现明显失衡,那么法院通常会予以采纳。”

此外,界面新闻还注意到,根据该案所反映出的法理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等专家也曾参会研讨建议,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交通肇事类侵权案件的肇事者在案发后、判决生效前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及其他合法权益,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赔偿义务起转移隐瞒财产作为数额计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这符合拒执罪出台的初衷,而不是待判决生效后。”专家说。

至于应该如何界定“情节严重”以此确定量刑?上述专家建议,从行为方式和结果损害程度、行为的时间跨度及次数、处置方式的社会影响等方面细化拒执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量刑的具体区间,包括转移隐瞒财产占待执行赔偿额的比例,如果属于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相关款项,应该作为从重、从严的区间,以细化的情形高效解决拒执罪的量刑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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